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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已经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对人类现有 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挑战,而从来对技术的发展都极为敏感的版权法律制度所受 到的冲击可以说是最强烈的。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版权制度中的几个 不同侧面对网络数字技术给其带来的变化以及版权制度对新技术的适应性进 行了重新审视,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一些笔者尚不成熟的看法。本文共分三 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网络数字技术给版权制度造成的总体影响;第二部分讨 论了网络环境下版权制度权利体系的变化:第三部分提出了修改我国现行著作 权法的一些建议。 第一部分从总体上介绍了网络数字技术给版权制度造成的影响。本部分又 包括三个大问题。一、概述。对网络的概念及其给社会造成的影响作了一个概 略式的勾画。网络给社会带来的变革是深刻的,无处不在的。二、阐述了网络 数字技术对版权制度基本原则的影响。现代版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作者 身份原则、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固定原则、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 利益原则和版权保护国际化原则等。版权法的一个根本原则是保护创作者的权 利。但网络环境下用传统的方法确定创作者身份遇到困难,同时版权制度在保 障作者权利的有效实施方面也受到网络数字技术的挑战。版权只保护作品的形 式(或表达),不延及内容(或思想)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在网络 数字技术的冲击下也难以为继。许多“功能性”作品,如应用计算机软件,操 作手册等,己在版权司法实践中得到保护。在这里,版权保护发生“越界”, 延及到了作品的内容(或思想)。根据版权法“固定”原则,版权保护的是能 够固定在某种传递信息载体上的表达形式。“固定”是版权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自然有形的物质是版权最初产生的基础。但在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能够脱离 传统形式的有形载体存在和传播,所以“固定”标准急需赋予新的涵义。在保 护版权人专有权基础上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利益是版权制度自诞生以来永恒 的目标与核心的价值取向。网络环境下作者对其作品的专有权被限制和削弱, 导致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版权平衡机制必须发挥作用,扩张版权 人权利并同时设计适当的权利限制,最终重新达到版权体系的利益平衡。网络 的广泛普及使传统版权的地域性逐渐淡化甚至消失,这已引起了大量过境数据 问题,同时也给传统国际版权法中的“作品来源国”、“首次发表国”等概念的 且 适用带来难题。三、概述了网络数宇技术对版权制度权利体系的影响。广义上 讲,版权制度权利体系包括版权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及对权利的限制、侵 权救济等一系列内容。网络数字技术对版权制度权利体系的影响己渗透到了其 中每一个组成部分。版权保护的主体变得模糊。作者社会群体的出现,计算机 辅助设计软件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应用等倩况的存在,都使版权保护的主体如 同雾里看花,难以确定。版权保护的客体极度扩张。多媒体、数据库、网页等 新的作品类型以及半软件等“边缘客体”的诞生,使版权制度中原有的客体类 型不敷使用。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体系中经济权利有扩张的趋势,精神权利的保 护有待加强,同时权利的限制机制更加具体、完备、可操作性更强,从而可以 有效实现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类型更多, 表现更复杂,如何确立适用于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己成为迫在眉 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版权制度权利体系的变化。网络数字技术 的发展打破了原有的传播格局,造成原有的权利与利益急剧动荡,相应地版权 保护的权利体系也面临调整与变革。此处权利体系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讲的,即 指版权制度中权利内容的设置。本部分又包括以下八个大问题,分别对版权制 度权利体系中较重要的几项权利在网络环境下的变动进行了详述。 一、讨论了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复制权是版权法赋予版权人的对其作品 所拥有的自己及许可他人以复制方式使用该作品并收取报酬的权利。复制权是 版权中经济权利的核心,也是版权保护的基础,其他任何权利都是从复制权中 衍生的。关于网络环境下复制权变化争论的焦点是:作品在网上传输过程中普 遍存在的“暂时复制”,究竟应不应该归入版权人的复制权中?美国和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