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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调节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2013年11月8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初步确定了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思路,但还不是很明确。虽然政府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来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管,但是由于委托代理问题始终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和利益相关者不协调等各种因素,我国并未真正建立起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科学而有效的监管模式,由此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及经营者过度在职消费和贪污腐败行为等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采用理论研究、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阐述了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管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司本质与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和经营者监督理论,由此基础上界定了国有企业、竞争性国有企业以及监管模式的基本范畴。接下来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新加坡和日本这四个国家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管模式进行分析,阐述了他国经验对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管的借鉴与启示,并介绍了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管的演变和我国现行单一的“国资委‐‐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监管模式,并针对经营者监管与企业绩效进行了相关实证分析。通过上述分析,进而提出北京市属竞争性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管模式的优化设计模式:(1)“两层次经营者监管模式”,必须减少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管层次,并缩小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营运范围,降低监管成本,简化委托代理关系,使国有企业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2)“多方位经营者监管模式”,多方位表现为政府系统、各相关部门、社会系统以及国有企业内部各系统,进而完善对北京市属竞争性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监管。另外,我们可以将这样一个监管模式分为四个方面,分别是内部监管、外部监管、行政监管以及法律监管。并针对经营者监管模式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主要包括:改进北京市属竞争性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聘机制并建立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制衡机制,强化经营者人才市场和资本市场监督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