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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对外交流的重要手段,广泛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无论对国家还是个人都产生了深刻影响。网络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而网络版权侵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00年以后,与数字版权相关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大量涌入各级法院。为了有效应对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信息传播问题,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和规定,解决了网络版权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但由于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和方式的复杂性,目前的法律规定还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现有的规定在司法适用中仍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就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从“避风港”规则的起源入手,概括了“避风港”规则所具有的现实意义。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免责条款的分析,找出“避风港”规则在立法移植和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并通过这些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避风港”规则的由来及其价值意义。“避风港”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司法实践,它是在一系列司法案例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并通过国会立法《数字千年版权法》最终明确下来。“避风港”规则的确立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第二部分:外国“避风港”规则的立法实践。在借鉴DMCA基础之上,德国、欧盟等国家和组织结合本国实际,制定出自己的“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有效平衡了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护了知识产权。促进了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实现了科技与法律的双赢。第三部分:我国“避风港”规则的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立法状况进行了简单介绍。在我国,目前较为全面规定“避风港”规则的法律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条例》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但它在网络著作权保护领域中的地位是不可撼动的。第四部分:“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分析。以《条例》第22条为出发点,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明确标示”、“未改变”、“明知或应知”、“直接获得经济利益”、“通知-删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争议。第五部分:“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完善建议。立法移植上的缺陷造成了“避风港”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但不能因此否认“避风港”规则制度的价值。通过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笔者提出了完善法律体系、规范法律用语、明确侵权主体分类、规定适当的监察义务等建议。相信通过立法思想、配套法规的完善,“避风港”规则在我国定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