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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随着农村经济制度改革的完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终在我国广大农村确立。该制度的确立,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强,广大农户面对农业“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开始主动寻求联合,走农民组织化道路,以降低交易费用,提升市场谈判能力。自此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起来。无论是国际经验还是本国实践均表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为此我国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合作组织发展。但由于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创立发展初期,且政府介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时间较短,因此,在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其行为难免存在偏差。本文正是对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进行的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以规范政府行为,从而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支持。
本文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即第一章的导言部分、第二到第六章的主体部分,和第七章的结束语部分。首先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的写作背景、研究意义与目的、国内外相关理论概述,以及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的确立等。第二章到第六章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其中,第二章主要进行了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行为的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理论介绍。而第三到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之一。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农合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接着论述了我国农合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具体措施。第六章是全文的又一重点,该章是基于前面的理论论述之后,从实证角度具体分析了南昌市地方政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行为表现,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最终提出了促进该地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