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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到来,工伤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工伤事故的劳动者的救济问题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得到合情合理的赔偿不仅关系到劳动者自身,还关系劳资关系的稳定、企业的发展、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广深度以及社会的稳定等。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如何使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受到充分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司法实务中,第三人侵权的工伤赔偿制度却存在不少的空白和漏洞,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定之间也存在不少的矛盾之处。本文拟从一个案例出发,引出我国第三人侵权的工伤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例提出问题,引出在工伤赔偿中存在第三人侵权的场合存在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上存在的问题,然后就本文的选题意义和背景做出了说明,最后交待了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和本文所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首先从价值目标、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七个不同的方面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做了比较分析,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竞合的关系,这种竞合的关系属于广义的竞合形式,不能简单运用狭义竞合形式中的吸收原则、选择原则来解决两者的适用问题。世界各国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在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上,主要有四种处理模式:选择适用、优先适用、兼得适用、补偿适用,这四种模式在处理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中各有利弊。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工伤保险中第三人侵权责任的主要规则。工伤保险中的第三人侵权是指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对于劳动者的工伤损害的发生有主观上的过错,我国法律对于工伤的认定采取列举的形式,即只要符合罗列的认定工伤的情形就是工伤,因此纵然有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只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种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另外若第三人侵权中的第三人是属于某一单位的劳动者,根据雇主替代责任由该第三人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后存在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保险赔偿中,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先行支付,并有代位求偿权。第四部分结合本文的案例以及我国相关的法条对我国工伤保险中第三人侵权制度缺陷及原因展开讨论,指出我国工伤保险中第三人侵权制度存在制度设计上的遗漏以及在适用模式上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务中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第五部分从立法目的出发,参考在工伤保险中第三人侵权的两种赔偿方式在适用上主要的考量因素,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以期存在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的劳动者能够获得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