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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趋严重,对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环境公益的维护也就成了一个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我国传统的政治环境下,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是政府,但具体到环境权领域,不断发生的行政行为侵害民众环境公益的事例恰恰说明了在环境公益的维护上,政府本身是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的,有的时候反而就是政府侵害了民众的环境权,因此在环境公益的维护上这就需要民众力量的介入,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司法权监督、制约环境行政管理权,因其成本低、见效快、易操作等特点很快就被引入了民众环境公益的维护中,这也是被世界各国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中并没有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由于受到法院受案范围的限制、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配套机制的限制等因素影响,导致我国大量被环境管理行政行为侵害的民众环境公益得不到司法手段的救济,凸显了在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理论研究、制度构建两个方面对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阐述。首先,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内涵、特征、理论基础等方面对其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探讨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状况,并对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介绍、评析,提出了对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创新性思路。其次,研究了我国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的立法状况、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尝试,并深入分析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起的缘由和实践中面临的困局,详细论述了我国设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在立足国情和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主要探讨了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则、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配套支撑机制等要素,并对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未立法建立前如何解决环境公益的维护与司法手段缺位的矛盾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