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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球能源可持续发展的两个车轮。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基本方针。从积极推动与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的根本要求出发,探讨如何兼顾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是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传统的煤炭、石油等能源开采利用越来越受到资源、环境和运输等条件的限制,能源是否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和经济能否健康稳定地发展,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任务,重新建构合理的能源结构,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建设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的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和实施才刚刚起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通过及修订对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还存在许多障碍和自身的诸多问题,并且对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过程中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因此为兼顾各地不同的情况,需要国家及各地方及时制定各项配套的法规、规章及各种标准,进一步构建有我国特色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即一个稳定的、具有实际内容和效力的,以基本法与专项立法相结合,以全国人大立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为主、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辅的法律体系,它是以可再生能源基本法为核心,专项法完备的,由有多层次,门类齐全的可再生能源法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本研究从国外、国内及地方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法律问题入手,通过借鉴国外成熟的相关法律,提出完善我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规的建议,为建立良性循环的资源市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