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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的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以及传播速度都发生了质的飞跃,信息网络的传播带给社会公众前所未有的便捷体验,同时,网络是把双刃剑,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也逐年增多,从世界范围内看,信息网络传播权受侵犯的案件更是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高发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对ISP(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认定时往往会出现类似案件却不同裁判的情形,究其原因是各地法院在对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标准上未达成一致,而我国现行的立法中也未明确统一这种认定标准。此时,在具体认定时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裁判时考虑认定因素的角度不同,理解认定因素的深度也不同,为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或者为解决一些法院在认定时存在僵化适用法律条文的问题,本文据此通过分五个部分对ISP间接侵权的认定问题进行探究。本文第一部分是对一些基础概念进行界定,主要涵盖对ISP、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间接侵权行为进行界定,这些基础概念在学术界的界定仍存在争议,笔者在此也谈及了自己的不同理解;在理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对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案例的分析,探究其争议焦点,并引出本文所探究的"认定"问题。本文的第三部分则是对认定问题国内外立法现状的比较研究,众所周知,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起源于或借鉴了美国的DMCA,本文通过对中美有关ISP间接侵权认定的立法现状比较,引出本文第四部分的内容,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我国立法中对认定问题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一部分内容则是针对前文指出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主要从"注意义务"认定的完善、"应知"问题的认定完善、替代责任与教唆侵权认定的完善这三个角度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