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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作为债务履行方式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但我国《民法》、《合同法》等对其并无明文规定,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概念、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争论不休。本文的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能清偿金钱债务时,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代替金钱给付折价交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协议。因为以物抵债极易与流质契约、让与担保、债的更改等相关概念混淆,进而影响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本文的选题为以物抵债协议的实证研究,研究的目的在于能准确界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概念、性质及法律效力并为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以物抵债案例进行正确裁判提供法律依据。本文综合运用了实证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通过典型案例,引出每章的研究对象,即诉前以物抵债协议、诉中以物抵债调解协议和诉后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归纳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三章分别重点论述了诉前以物抵债协议性质的认定、诉中以物抵债调解协议的性质及构成要件、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的法律基础。对比分析法,将不同诉讼阶段的以物抵债与相关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区别共性与区别,进而正确界定不同诉讼阶段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及效力。笔者认为,对诉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和效力的认定,不仅要看协议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达成的,还要考虑当事人是否转移了抵债物的物权,同时还要与流质契约、让与担保、债的更改、抵押合同等相关概念予以区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达成的以物抵债调解协议与虚假诉讼、流质契约如何区分及其效力认定问题,同时阐明在债权人的请求下,法院能否依据调解协议对抵债物直接作出过户裁定;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的区分以及对以物抵债裁定的性质和效力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