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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国以来对土地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和集体制,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又确立了实行至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集体制相比,农民在事实上拥有了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小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农业生产方式依然是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直接对农业的现代化造成制约,并且在其土地权利体系下不能解决这种制约。本文旨在明确社会主义原则下的新的土地权利体系,并以此为依据探讨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权利体系途径。在新的土地权利体系下,农民应拥有相应的各方面权利,以保证实现农业的联合性生产。其中,农业的联合性生产可以通过合作制的经济组织实现,也可以通过私有资本农场或股份合作制经济来实现。当今,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并不应遵循按让少数人“先富”的思路,而同时削弱了大多数农民的权利,使他们停留在小农经济之中自生自灭。正确的方法应是要在改革和完善初级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确立并保证农民的公民权和民主权,改革土地权利关系,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制、完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使生存于农村的农民能够运用现代工业所提供的技术与工具,形成工业化生产方式,并充分享受工业化所带来的成果,进入城市化生活。规定并保证农民进城转化为市民的权利,这是从理论上得出的分析结果。在近几年的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土地制度发展过程漫长,且人口基数较大,形成了我国目前特殊的国情,我国的工业是在传承了几千年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发展而来,所以使我国没有足够发达的工业体系来支撑现阶段的发展。针对中国极不平衡的复杂国情,现阶段,对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不应也不能采取一元模式,而应该构建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多元经济结构。今天的中国农民,为了使联合起来的力量尽快进入商品经济和工业化生产,按照社会主义制度的原则,不仅可以建立合作制经济实体,还可以根据具体条件,组建私有资本农场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等经济实体,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而如何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把握多元经济实行的尺度则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进行了探讨。指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在事实上拥有了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小块土地的使用权。接着,本文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这项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依据和发展过程,期间分为三个阶段,且每个阶段都显现出了不同的特点。第二部分从实证的角度解释了土地制度产生的巨大绩效及其原因,接着剖析了这一土地制度存在着的缺陷。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的初期,使中国从根本上发生了一次翻天覆地的变革,但由于小农经济形式的重建为这项制度的后期施行埋下了隐患,引发了土地纠纷、劳动力搁置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借反思以谋新的改革出路。第三部分是本论文的精华部分,从具体分析上升为抽象的矛盾分析,从理论上揭示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在矛盾,其中包括权利体系的矛盾、人地矛盾和小农经济的内在矛盾。从思想上明确对矛盾的正确规定以及对矛盾演化趋势的预测是一个必经的环节,只有在准确揭示和论证经济矛盾后,才能真正完善社会制度,达到预期的目的。第四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通过前面的现象分析、矛盾分析,正确定位现阶段的中国国情,指出了我国现阶段农地制度的前景是以合作制为主体,私有资本农场制和股份合作制等经济制度作为补充,构建我国多元农村经济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