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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开始,长沙同性恋组织的注册事件便波折不断,经媒体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性恋本身,就使同性恋人权的保障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近年来呈现井喷式发展的同性恋组织,更是提升了这个群体的关注度。同性恋是自古即有的社会现象,同性恋组织也不过是同性恋群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对待同性恋组织的态度也出现了明显区分。目前,国内同性恋组织要求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现实的合法化路径却屡受波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国内外在结社权或者同性恋问题上的研究大都各自为阵。另一方面,我国同性恋组织的合法化问题,存在理论上与立法上的双重缺失。因此不可避免的遭遇到注册难题、组织性要素缺失问题以及传统法文化障碍的多重困境。而针对困境的解决就必须要立足我国实际,展开探讨。据此,本文拟从五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问题的提出:首先对长沙某同性恋机构注册遭拒案件进行分析,阐述论文写作的启发点,然后对论文主题的写作背景进行了介绍。第二,同性恋与同性恋组织:首先对同性恋及其组织的概念进行了认定。然后阐释同性恋及其组织的历史发展脉络,说明同性恋组织的出现不过是同性恋群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时至今日,同性恋组织化进程虽有波折,但面临的社会宽容度也在逐步提升。第三,国内外对待同性恋组织的不同态度:这部分内容首先阐述了同性恋组织的三种不同对待,包括“肯定说”“否定说”“空白说”三种观点。然后,对我国同性恋组织的合法化现状进行了分析。第四,同性恋组织合法化面临的困境:这部分主要是注册难题、同性恋组织内部以及传统法文化方面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第五,解决同性恋组织合法化问题的思考:这部分内容主要针对困境的三个不同方面从解决注册难题、组织内部完善以及社会认同三个方面展开了同性恋组织合法化之路的几点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