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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古希腊史研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女性、奴隶、外邦人等边缘群体在城邦中的活动和作用。其中,从对妓女群体的考察看雅典女性的社会地位一直是国内学界流行的研究模式之一。然而,部分男性也参与到性交易活动中,与妓女一样通过出卖自己的身体赚取报酬。因此,本文以妓女和男妓共同作为研究对象,借用福柯的“规训”概念,探究古典时期的雅典城邦如何在公民权、经济和宗教等社会领域规训娼妓群体的行为,并力图说明城邦此举体现了对不同女性群体的社会要求以及对男性公民的道德约束。在第一章中,笔者将对雅典娼妓业发展的社会背景和内部运作模式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在古希腊,娼妓业的起源与对女神阿芙洛狄忒的崇拜有关。在此基础上,雅典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发达的海外贸易、以男性公民共同体为主要特征的雅典民主制度以及希腊人独特的情爱观等因素共同催生了雅典独特的娼妓产业与文化。就其内部运作而言,妓院模式、拉皮条者的出身与娼妓的类型之间存在某种对应关系,了解娼妓业的内部构成及运作为下文的论述做了必要的铺垫。第二章论述了城邦如何在公民权、经济、宗教领域规训娼妓群体的行为:自由出身的公民从事性交易会丧失某些公民权利,这在男性公民的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妓女与男性公民的后代则被视为私生子,不能拥有公民身份;性交易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不仅不同地位的娼妓的收入有很大的区别,而且城邦还通过税收手段将娼妓业纳入到城邦财政收入体系中;男妓因其公民身份而在参与宗教仪式方面受到城邦的严格限制,但妓女在宗教领域受到的限制更多的是由于其奴隶或外邦人的身份,而不是其职业行为所带来的身体或道德上的“不洁”。第三章从两个方面分析了雅典城邦对娼妓群体规训的社会作用。一方面,妓女依靠出卖自己的身体为生,她们虽然能够踏入男性公民的社交领域,并拥有一定的活动自由和经济自主权,然而,与公民妇女相比,妓女所拥有的这类“特权”反而是她们社会地位低下的表现。城邦希望公民妇女能够扮演好公民妻子和未来公民母亲的社会角色,同时也要求非公民女性和女性公民之间的阶级地位能够固化,以维持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城邦虽然允许男性公民之间存在同性之爱,但重视的是双方思想和精神上的交流,强调的是其教育功能。公民出身的男性如果沦为娼妓,则被认为会在诱惑的驱使下出卖城邦的利益。因此,对男妓的规训体现了城邦对男性公民的道德约束。通过以上三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城邦对娼妓群体规训的主要动机并非出于对该群体的鄙夷,而是为了规范不同女性群体以及男性公民的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