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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进步,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的应用,互联网产业得到蓬勃发展。互联网企业不断利用新技术对商业模式进行改良,以便吸引更多的用户注意。最初,视频网站向广大用户提供免费视频,在拥有一定的用户基础后,为了继续盈利,开始拓展广告业务,在视频播放前投放贴片广告,以此增加广告收入。贴片广告播放时间长、内容低俗、无法关闭,严重影响了用户观影体验,一些屏蔽软件经营者针对此情况开发出可以屏蔽贴片广告的软件,一方面提高了用户观影体验,另一方面吸引了用户流量,增加了自身竞争优势。由于这种行为涉及消费者利益,因此在适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时,应当结合该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宗旨。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的思维模式,首先对贴片广告屏蔽行为的基本知识进行介绍,归纳理论界对于该行为法律性质的主张,总结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其次,分别从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维度对贴片广告屏蔽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根据前文的分析对该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文章除了引言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贴片广告屏蔽行为概述。首先,主要介绍了贴片广告的概念和由来,归纳出贴片广告具有播放时间长、投放价格低廉等特点。其次,对贴片广告屏蔽行为进行界定,将贴片广告屏蔽行为区分为广义和狭义的行为,明确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贴片广告屏蔽行为,并归纳在实施屏蔽行为过程中所使用的技术载体和技术手段。最后,通过对屏蔽行为实施过程的明晰,总结贴片广告屏蔽行为具有阶段性、需要用户介入、屏蔽对象不特定等特点。第二部分:贴片广告屏蔽行为法律性质认定的理论争鸣。总体而言,理论界对于贴片广告屏蔽行为法律性质的主张有三种学说:“违法说”“合法说”与“待定说”。违法说认为某些贴片广告屏蔽行为侵犯了视频网站的著作权,损害了视频网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合法说认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该行为,且通过法律对该行为进行认定时缺乏相应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法律没有对该行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推定贴片广告屏蔽行为合法;待定说则认为屏蔽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技术解决,属于商业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法律不宜过早对该行为的性质进行评价。第三部分:贴片广告屏蔽行为法律性质认定的实践困境。该部分主要研究在实践中对贴片广告屏蔽行为法律性质认定存在的困境,具体分为立法困境与司法困境。在立法方面,虽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但是由于该条款具有抽象性和不周延性,对该行为的认定又需回归一般条款,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形同虚设。在司法方面,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未采用竞争法的裁判模式,而是一贯沿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审理模式,造成对原告权益的过度保护和对被告主观状态的认定标准不一。同时过于强调行为的损害性,忽视了对竞争理念的考量。对屏蔽行为正当性的认定存在泛道德化趋势,没有从动态竞争的视角解释商业道德,而是过于强调静态竞争下经营者之间互不干扰。第四部分:贴片广告屏蔽行为法律性质认定的建议。重点从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贴片广告屏蔽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从主体来看,认定不具有连续性经营的屏蔽软件开发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采用广义的竞争关系说,认为屏蔽软件经营者与视频网站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从客体来看,贴片广告屏蔽行为对视频网站商业模式的冲击没有损害其合法权益;贴片广告屏蔽行为符合互联网竞争规则,没有破坏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反而有利于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主观方面来看,没有必要专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应着重考察其行为方式是否正当。从客观方面来看,贴片广告从播放形式、播放时间、播放内容三方面来看构成恶意广告;贴片广告屏蔽行为没有违反商业道德。屏蔽软件经营者的提供行为也不存在引诱、误导、欺诈用户的情形,符合诚信原则;屏蔽软件经营者的开发行为符合技术中立原则;根据以上分析,得出贴片广告屏蔽行为属于合法的竞争行为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