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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德国学者首次提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以后,随着软件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软件的法律保护经过各国的不断尝试和利益妥协,最终由于美国的强力推行,大多选择了版权法模式。版权法的固有局限和软件的功能特性使专利保护在历尽曲折之后终于又走上软件保护前台,但专利法在应用于软件时受制于软件的技术特性,同样表现出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本文在回顾软件保护的历史沿革和对各国软件保护法律体系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软件保护面临的困境以及突破困境的制度选择,提出并探讨了在深入分析软件技术特性的基础上分两个层次进行软件保护的专门立法的构想。 第一部分对计算机软件及相关概念的定义,发展历程、分类、技术特性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总体的概述。首先,在国别比较的基础上探讨了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看法。其次,对软件的分类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软件分类,探讨了软件的技术特性,为后文专门立法的制度设计作了铺垫。最后,作者从软件自身的技术特性,软件的战略地位和国际交流的需要分析了软件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探讨了软件法律保护的历史沿革。作者将软件的法律保护历程分为自发保护时期、版权保护时期和混合保护时期三个阶段进行了论述。在版权保护时期,分析了版权保护的形成原因,发展历程和主要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版权保护立法。混合保护时期首先明确其意指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引入了专利保护,然后对专利保护的必然性、曲折历程、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专利保护立法作了比较和分析。 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版权、专利和混合保护等可供选择模式的优势和缺陷,在此基础上指出因为软件的技术特性,使版权、专利和混合保护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境地。如果适用现有法律体系将使软件保护陷入不足和过度共存的局面,如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改动以便适应软件特性,则又势将影响现有版权和专利法律体系的完整与和谐,指出这注定了它们终将被取代的命运。 第四部分在现有各种矛盾的基础上,提出了软件保护承继传统还是另辟蹊径的问题,并相应提出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应符合软件的技术特性,指出专门立法是软件保护的有效途经和必然选择。作者认为专门立法可以有效地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利益,避免既有法律概念的自相矛盾和体系的紊乱,从而有效地平衡软件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