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反垄断私人诉讼是指一方私人主体因另一方私人主体违反反垄断法而遭受损害时提起的民事诉讼。它是反垄断公共实施的有益补充,具有补偿受害人、弥补公共执法资源不足、保证法律实施的稳定性与全面性的功能。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应当借鉴美国发展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成功经验,参考欧盟的改革措施,完善私人诉讼制度,建立以公共实施为主体,以私人诉讼为辅助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
依据不同标准反垄断私人诉讼可分为损害赔偿诉讼和排除侵害之诉;竞争者诉讼、直接购买者诉讼和间接购买者诉讼;个人诉讼、集团诉讼和团体诉讼;附随的诉讼和独立的诉讼。这种学理上的分类对立法和司法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反垄断法基本目标决定了私人诉讼制度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私人诉讼能够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最有效的司法途径。集团诉讼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和原告资格限定制度在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不利于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开展,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集团诉讼制度和合理的多倍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反垄断法》应当放宽原告范围,赋予消费者诉权,赋予社会团体有限诉权;应当从权利登记的程序要件、公告的形式、被代表人的权利保障等几方面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使之向集团诉讼制度演进;应借鉴美国经验,结合本国实际,建立可分配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