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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起初是以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而建立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因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其在实践中的推行步履维艰。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的入世促使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本文拟分三个部分对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入世后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发展前景。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性质、法律依据以及外贸代理中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作了介绍。我国的法律基本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根据这一理论,我国的外贸代理分为三种情形,其中在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之间,代理人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以本人的名义与外商进行贸易活动的代理方式符合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而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之间,代理人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但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国商人进行贸易活动,以及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享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以该公司企业自己的名义与外商进行贸易的代理方式属于间接代理。因此,对我国的外贸代理不能简单的认为其为直接代理或间接代理,而是应分情况而定。第二部分,笔者主要论述了我国《合同法》对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影响。《合同法》第402、403条对间接代理制度的规定,为我国外贸代理制度中的间接代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合同法》规定间接代理制度,对民法的制度也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和挑战:首先,对民法的代理制度形成了冲击。由于代理的概念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内涵不同,彼此之间发生了冲突和矛盾,从而给适用法律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其次,对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也提出了挑战。但无论如何,间接代理制度在《合同法》中的规定毕竟是我国有关代理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虽然《合同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但它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外贸代理中存在的由于外贸经营权审批制而带来的外贸经营主体资格问题。第三部分,笔者主要论述了入世对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发展的促进作用。目<WP=4>前中国已加入WTO,按照我国政府的有关承诺,外贸经营权将由审批制转变为登记制,并在加入WTO的三年内取消外贸许可制度。事实上,我国从1996年开始就在放开外贸经营权方面作了很大努力。2001年7月10日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改为登记和核准制,从而在外贸经营体制改革方面迈出决定性的一步。然而,外贸经营权的放开会不会导致我国外贸代理走下坡路?经过理论上的分析,我们看到,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专业外贸公司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很多方面形成了其他企业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凭借这些优势,必然会得到发展, 这也符合社会分工的原则。而且,无论是从其他经济发达国家的现状来看还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外贸代理制仍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贸易方式,外贸代理制度决不会因为外贸经营权的放开而寿终正寝。因此,在这个“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时代,我国的专业外贸公司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深化改革,顺应历史潮流,积极推行外贸代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