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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背景,决定了我国高校招生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高校招生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国家教育制度,为我国各级各类高等学校选拔合格人才、引导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促进社会阶层合理流动、提供实现社会公平的环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容忽视的是,高校招生制度的问题也层出不穷,随着时代的发展,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的推进,高校招生制度的问题也越发凸显。我国统一的高校招生制度自1952年以来,历经大小数次改革,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我国高校招生制度步入改革活跃期,尽管改革频繁,改革的措施与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各方参与力度不断加强,但这些改革似乎并未取得预期效果,不仅没有得到高校、考生等主要利益相关方的广泛认可,反而是改革问题越多,有关各方似乎越不满意。这当中,一些旧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一些新问题又随着改革的出台不断涌现。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复合性的宪法权利,是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权的竞合,它同时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自由权属性要求国家公权力消极的不作为,即不得损害原始形式平等的状态;社会权的属性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以消除实质上的不平等,为弱势者创造实现平等的条件。教育平等权已得到多部国际人权公约和区域性人权公约的承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法和法律对之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教育平等权的规定,从规范的层级角度来看,可分为国际公约的规定、国内宪法的规定以及普通法律的规定三个层级。目前在我国,教育平等权仍然停留在法律权利(法定权利)的层面,离现实权利(实然权利)还比较遥远。对高校招生制度而言,考试公平和区域公平是其两个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探索考试公平是一种基本理想,而区域公平则着眼于人人生而平等的受教育权,这是基于整个国家范围而言的,把考试公平和区域公平平衡度把握好了,也就实现了对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方向的把握。以高校招生规定为例,其中的分省命题、保送规定、加分规定、自主招生规定以及招生计划不均衡,皆存在违背教育公平的问题。这些规定与宪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平等权规范不符,侵犯了公民享有的教育平等权。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宪法保障体制实效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救济方式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公民的受损害的教育平等权权益亦非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这样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教育平等权侵权行为中,法律上缺失了对侵权一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范围亦过于狭窄。改革高校招生制度,切实改变我国高等教育的不公平状况,已经成为目前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同时对揭示高校招生的实质公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宪法的视角来审视高校招生制度,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的基本理念应有效地保证,论文分为五章:第一章高校招生公平的基本问题,主要从选题背景和意义入手,对宪法平等权、高校招生公平性、高校招生政策和高校招生公平性的中外比较研究进行了综合性分析,提出本文的整体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章宪法视角下我国高校招生立法现状及评析,探究平等权、公平性的内涵以及两者的关系,对我国高校招生的各项制度规定进行梳理机分析。第三章我国高校招生公平性问题成因考证,从影响高校招生的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和法律因素等维度对高校招生公平性问题成因进行分析。第四章基于高校招生公平性的国际视角,从美、英、法、德、日发达国家的高校招生公平性实际出发,得出其合理因素对我国高校招生未来改革的启示。第五章提出提高校招生公平性的实现路径和举措,具体从三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构建高校招生公平性的根本保障(法治保障)、进行高校招生公平性的根本路径(制度创新)和改进高校招生公平性的发展措施(政策改进)。在发展措施方面,提出建立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平衡机制、弱势群体的政策补偿机制、高校招生公平性的评价标准和公民公平受教育权保护的责任追究制度等。通过对高校招生制度公平性的研究,力求在如下三个方面有所创新:首先,基于宪法的视角,主要运用宪法的理论和方法,探讨我国高校招生制度的变迁,明确我国高校招生改革和完善的价值取向、基本路径和重要举措,在同类问题的研究上,这无疑是一种理论上的尝试和方法论上的创新。其次,对我国高校招生公平性进行了宪法学的分析,从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平等保护等方面,对现行的高考招生制度进行了评析,并提出立法方面的制度保障、行政执法方面的政策保障以及司法救济方面的平等权保障。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组成了司法救济的严密体系,使高校招生公平性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再次,就我国高校招生工作的未来改进对策进行了全面思考。一方面,提出高校招生政策的制定必须清晰、明确,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特别是涉及到减损公民权利、加重公民义务时,必须适用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原则。另一方面,提出高校招生行为涉及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处置,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为,应当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到有效的救济。同时,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结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而是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问题,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与普通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宪审查制度和机制来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