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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窘境:有时为了有效的打击犯罪不得不对人权进行某些僭越,而有时又为了保障人权不得不痛苦的放弃打击犯罪。如何在有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现理性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污点证人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矛盾状态:从侦查者角度来看,将某些罪行并非严重的犯罪分子转化为污点证人,将主要的打击力量集中于主要犯罪分子,不但能够极大的提高侦查的准确性和迅速性,同时也将提高侦查活动的威慑力;从犯罪分子角度来看,污点证人制度的存在可以使得部分犯罪分子放弃顽抗到底的准备,主动与侦查机关合作以换取自己的出路。双方各取所需,从而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合理平衡。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诉讼权利已为新《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污点证人在法律原则层面上的壁垒已经被打破,同时伴随着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在刑事诉讼中研究和制定污点证人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规定的基础。因此,深入探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问题,探索构建科学合理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对于打击、惩治职务犯罪犯罪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从总体上来看,本文的主要内容可以概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者厘清了污点证人这一名词的来源,将论文的论证对象限定在职务犯罪中的污点证人这一作者熟悉的领域内,并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总结职务犯罪中污点证人基本特征;在理论上对污点证人的存在进行说明和论证,作者认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固然是污点证人存在的合理性保障,但是在对其进行运用时必须遵循罪行法定原则这一制度前提。 其次,作者从自己的实践经历出发,通过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总量、运行、结果三组数据的分析,提出在基层的职务犯罪侦查中污点证人作为一种侦查的手段和诉讼策略已经被接受和运用,同时作者也认为由于缺乏对污点证人制度的规定,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污点证人进行滥用、误用的问题。 其三,污点证人作为一种独特的刑事诉讼主体,为了保证其在诉讼过程中如实作证,达到准确发现、指控犯罪的效果,必然在制度保护上对其有一定的倾斜。对于污点证人的保护,作者将其分为身份保密、财产保护、补偿三类,并根据不同的类型予以论述。权利赋予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义务和限制的出炉,如何在充分保证污点证人权利的同时,在制度上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约束也是作者关注焦点之一。 其四,豁免刑事责任是污点证人制度的中心环节,然而豁免就意味着本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逃脱了惩罚,这对于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如何在提高诉讼效率、有效追诉犯罪和保证诉讼公平、公正之间寻求平衡也是作者着重讨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