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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两个加重法定刑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刑法》第133条第二档和第三档法定刑时,对“逃逸”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笔者通过对文献的查阅及检索回顾当前学界对于该问题的主流观点,并结合有关典型案例对目前有影响力的观点进行论证分析。认为将“逃逸”解释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无法真正反映逃逸的实质,应从该情节的规范目的入手,并以“客观目的解释”为主要解释方法,在明确“逃逸”的本质为不救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认为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为相互独立关系的基础上,从而认定第133条中三个法定刑,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就包括基本犯、结合犯以及结合犯的结果加重犯,在后两档法定刑中的两个“逃逸”也应做相同的解释。最终目的是在前述基础上准确界定交通肇事罪及《刑法》133条中规定的该罪的两个法定加重刑的构成要件,从而对交通肇事后以及逃逸过程中存在的其他犯罪行为与肇事行为、逃逸行为之间关系的准确认定,表现在视为交通肇事罪一罪还是构成其他犯罪并最终数罪并罚的认定上。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全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阐述本文之所以对《刑法》第133条中的交通肇事逃逸条款进行研究的主要缘由。在论述当前学术界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司法实践中对“逃逸”行为在认定上存在的问题,并援引大量的司法案例来证明对“逃逸”行为认定存在偏差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最终引出对“逃逸”行为的定性研究。第二章在客观目的解释论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范目的。本部分首先阐述确定“逃逸”行为规范目的的途径,指出主观目的解释论和客观目的解释论的具体内容,并在分析主客观目的解释论的基础上,确定客观目的解释论的解释方法。并在客观目的解释论的基础上,对现阶段学术界关于“逃逸”行为规范目的的争议进行分析,最终确定“逃逸”行为的规范目的。第三章重点阐述“逃逸”行为的不作为论。本章首先对“‘逃逸’行为作为说”进行分析,阐明该学说存在的缺陷。接着从“作为义务的来源”及“作为义务的范围”两个方面对“逃逸”行为的不作为性质进行论证研究。第四章在明确“逃逸”行为的规范目的为促使肇事者对受害者进行救助、“逃逸”行为的性质是不作为的前提下,对刑法第133条中两个“逃逸”是否做相同解释进行论证分析。最终在得出做相同解释的基础上,对交通肇事中存在特殊行为的场合的定罪量刑提出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