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新增加的罪名。本文主要就该罪论述了四个方面的问题: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犯罪对象,客观方面及本罪处罚标准的刑罚完善。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有自然人犯罪论,单位犯罪论,还有双重主体说。本文从单位犯罪的内涵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意志、客观行为与受益对象来看,该罪是单位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即国有资产既不同于国家财产也不同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公共财产。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界定并结合刑法设定本罪所保护的客体,作为犯罪对象的国有资产,仅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区别于他罪的最明显特征是私分行为带有集体意志性,并使单位大多数人受益。可分为直接私分型、私设小金库私分型、体外循环私分型、关联交易私分型、转移国有资产私分型五种类型。此外,在定罪量刑中还应考虑私分国有资产的规模、行为动机、间接经济损失、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