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比例原则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公法领域的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起源于德国的行政法,随着其涵义的不断充实和发展,其适用领域也逐渐从行政法领域扩展到其他的公法领域之中。比例原则是要求目的与手段之间呈一定的比例关系,其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尽量不受公权力的过度侵害。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害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有必要对其人身自由等权利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同时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过度侵害。规制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以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过度侵害,是比例原则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因此在比例原则产生后不久,就为刑事法学界及刑事司法实务部门吸收和借鉴。比例原则是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时所应当坚持的一项标准,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妥当、必要、均衡、不过度和符合比例,不得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比例原则的内涵通常被细化为三个子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比例原则。从内容来看,比例原则被划分为三个子原则: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比例原则。适合性原则要求刑事强制措施要能够实现其诉讼目标或者至少是有助于目的的实现且其手段是合法的:必要性原则要求应当选择限制程度最小的刑事强制措施,以使对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狭义比例原则要求刑事强制措施手段与目的的相称性,刑事强制措施在其种类轻重上,必须要与所追究的行为大小相适应。上述三个原则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强制措施中都得到了承认和贯彻。比例原则的起源和发展是以法治原则、基本权利保护原则和公正与效率的辩证思想为基础的。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凸显的诸多问题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既有观念上的原因,也存在制度层面上的缺陷,其中未能将比例原则贯彻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中应该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适当性原则方面,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具体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成为一种惩罚手段;在必要性原则方面,由于适用条件过于原则化、审查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缺乏对抗手段,司法实践中滥用羁押措施的现象比较严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以及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也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因此,应当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构建多元化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在理论与立法上明确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目的,确立强制措施轻者优先适用原则;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对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完善配套措施,包括刑事强制措施中的诉讼构造和司法审查制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救济手段以及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