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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同时负有义务使我国的反倾销实践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本文试图按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规则,以我国自1997年以来的反倾销实践,结合欧美各国反倾销实践,对我国反倾销实质要件实践问题进行一些研究,以期能更有效的履行WTO的权利义务,保障国际范围的公平竞争。 本文分绪论和本论,其中绪论介绍了我国反倾销的立法和实践,并对倾销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我国反倾销实质要件进行了总结和概括。 本论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实质要件一,倾销及倾销幅度,第二部分是实质要件二,损害及损害类型,第三部分是实质要件三,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第四部分是实质要件四,公共利益原则。 第一部分实质要件一倾销及倾销幅度,论述了五个问题,即涉案产品范围、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调整、倾销幅度。因为要确定倾销的存在,需要遵循“一种产品一个诉讼原则”。首先要确定涉案产品范围,此后,需要确定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通过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调整,以此来确定倾销幅度。 第二部分实质要件二损害及损害类型,阐述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和损害类型共三个问题。在确定了倾销和倾销幅度后,本部分需要分析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类型。为了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首先需要阐述国内产业的内涵和外延,其次,要对倾销产品与国内产品进行比较,只有两者属于同类产品,否则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无从谈起,最后,具体阐述损害的类型问题。 第三部分实质要件三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阐述了因果关系的程度和因果关系的确定两个问题。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基于很多原因,例如国内产业普遍技术落后,或者普遍生产效率或管理效率低下,如果把这种落后或低下造成国内产业的损害归因于倾销,显然是不公平的。为此,要对倾销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需要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要证明倾销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还是原因之一,这产生一个因果关系的程度问题,解决了这个前提问题后,才能对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