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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时代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活动应公开透明,公民可以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治理之中。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日益增多,过程中第三人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急剧凸显。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第三人的保护不够全面和完善。行政程序的规定简单,不具可操作性。第三人利益受侵后,虽可通过现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救济,但常规途径并不适应此类案件中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特殊性。在现有研究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政府信息一旦公开即具不可回复的特殊性,严格对第三人的行政通知程序,尽量将侵犯第三人权利的情况阻止在萌芽状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创新法律救济中的具体制度,在将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的基础上,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章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权利进行概述。要研究第三人权利,需要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和起点即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的内涵。在行政第三人理论和《条例》中第三方规定的基础上,厘清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的界限。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影响到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利益甚至公共利益,公开的过程需要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对第三人权利进行合理的保护。我国现行规定将第三人权利限于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本章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具体分析第三人权利范围,来应对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第二章是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权利保护法条规定的历史沿革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逐步推进,公民对知情权的要求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增多之后,对相关问题的规范使得立法不得不加以重视。在立法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中,明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原则和方向。由于法条规定的不全面具体,致使在行政程序和法律救济上出现各种问题。第三章在法学基本理论基础上,从第三人权利来源到保护方式,针对实践中保护问题,将对第三人的行政通知程序加以具体完善,规定通知的内容、期间、第三人态度的影响以及方式类型,充分尊重第三人的态度,合理平衡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在法律救济途径上,考虑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对于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救济模式,提出行政复议前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三人提出的反对信息公开的诉讼,也即反信息公开诉讼,鉴于信息公开不可回复的特殊性,诉讼过程需要创新的具体制度,如区分审查标准、适用单方审理、具体的判决方式、停止执行的运用等。在借鉴国外的完善立法和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特点进行适用。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的保护,不但需要立法的完善,更加需要保护方式的具体化、系统化。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采取适应政府信息公开特点的制度,完善第三人权利的保护体系,才能真正做到对第三人的尊重,对个人权益的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