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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场所,它不仅能为人类提供所需要的各种自然资源,是人类从事生产的物质基础,也是各种生物生存的基本条件。马克思把环境定义为“人身外的自然”与“人自身的自然”,强调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作为发展的代价,必须实现“两个自然”的和谐统一。因而,本文将企业的环境责任界定为企业的“外部环境责任”与企业的“内部环境责任”。“外部环境责任”即为针对企业的外部自然环境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如环境的保护、污染的治理、资源的节约等;“内部环境责任”即为针对企业内部职工生产与生活的环境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如工作场所、职工食堂、职工宿舍的安全与卫生等。
文章首先回顾了以往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理论研究,以便为本文的理论选择找到一种“合法性”解释。通过理论回顾,本文选择了马克思的生态经济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劳动异化理论作为文章的理论依托。在上述理论依托的基础上,以企业所有制结构为主线探讨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履行环境责任方面的差异。文中把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作为自变量,企业资源作为中介变量,企业环境责任作为因变量来分析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企业资源与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通过企业资源获取能力的差异、企业资源获取途径的差异、企业资源使用效率的差异以及企业环境责任意识的差异四个方面来阐述企业所有制结构与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内在逻辑。实证结果显示:一方面,企业所有制的不同与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存在显著性相关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资源与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存在显著性相关关系。
最后,文章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这种必然性行为进行了解释,并对如何促使企业积极的,化被动为主动的履行环境责任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