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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初,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证券违规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更似一颗毒瘤,破坏和蚕食着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侵犯着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打击包括内幕交易罪在内的证券犯罪势在必行。内幕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近年来得到理论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由于实践经验不足和刑事立法中尚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本罪在诸多方面存在颇多争议,由此引发笔者探究的兴趣。学界关于内幕交易罪的理论研究很多,各家学者从不同角度、采用不同方法对本罪进行探讨,但是其中采用比较法学方法的并不太多,且多笼统地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规定进行比较,虽得之全面,却也未免失之粗略,其中,以美国为参照对本罪进行比较研究的文章更是较为鲜见。笔者认为,美国作为世界上公认的规制内幕交易立法最为严格、最为完善的国家,对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司法产生了巨大影响,以其为镜,取其精华,对我国监控内幕交易罪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部分的修改为本罪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角度和空间,而目前这方面的研究较少,笔者希冀从这一新的角度完善对本罪的思考。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论。在撰写过程中,笔者尽量利用最近公布的法律法规和较典型的案例,从立法规范和技术层面出发,力求准确揭示中美两国在规制证券内幕交易罪方面的异同和优劣所在。在内容上,对中美两国相关规定做了较为全面的比较,并结合新《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部分的修改,对我国当前证券内幕交易罪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缺陷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若干立法和司法建言进行完善。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六章。第一、二章主要对本文使用的证券、内幕交易以及证券内幕交易罪几个概念进行界定,并从历史的角度勾勒了中美证券内幕交易法律制度演变的轨迹,为下文的比较分析进行铺垫。在比较中美刑事立法模式优缺点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刑法典模式在打击证券内幕交易罪方面的缺陷,提出可以借鉴美国采用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对中国刑法典立法模式进行改进。第三、四、五章分别从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对中美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第三章指出美国对内幕人的认定过于复杂,不利于具体操作,我国应当以是否掌握内幕信息作为界定内幕人的实质标准。我国对内幕人的界定在逻辑标准和主体范围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进行宽泛解释的基础上应当对本罪主体范围进行适当收缩,以缩小刑法打击面。第四章从内幕信息和内幕行为两个方面对本罪客观方面进行探讨,指出我国内幕信息的未公开性标准和重大性标准存在缺陷和不足,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实质性公开标准和美国判断内幕信息的重大性的相关做法;在内幕交易行为方面,本文分析了利用、泄露和建议三种行为,主张内幕交易行为必须具有“利用”要件,取消“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罪名,将三种行为统一规定为内幕交易罪。第五章从本罪主观方面进行分析,指出“故意”是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必要条件,应当采用推定故意的方式来确定本罪的主观方面。第六章从中美两国关于本罪的认定、处罚和量刑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并提出借鉴美国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对本罪处罚与量刑的多样化和合理化的完善构想是本部分的重点。笔者认为,应完善“情节严重”的标准、健全罚金刑、对不同类的犯罪主体区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