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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是在社会发展、转型期间多发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矛盾寻求释放的结果,其发生在给社会稳定产生一定冲击的同时,也能对社会矛盾有所缓和,因此学者们赠予其“社会晴雨表”的美称。在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行为中和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的群体行为中多有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本文通过对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实证分析,找出我国刑事法规制群体性事件的缺陷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全文约4.8万字,除引言、结语外,主体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群体性事件的概述。对概念的界定可以从诱因、属性、主体、行为以及社会影响等要素入手,对于属性要素应突出其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主体、行为要素应突出个体的行为性,对社会影响分析应该综合全面。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因特定社会矛盾聚集的多人,为实现特定目的,通过群体越轨或违法的行为方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或因个人违法行为或责任引起一定区域内人群聚集,造成侵害公民人身安全、损坏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后果的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子概念主要有环境群体性事件、宗教群体性事件、社会泄愤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等,同时还要注意其与群体犯罪、聚众犯罪的区别。群体性事件具有偶然性、多发性、参与主体结构复杂性、群体行为自发性、应激性和暴力指向性等特征。 第二部分,群体性事件中越轨行为涉罪分析。从群体性事件发生前的诱因行为和事件发生过程中的参与行为两方面结合实例进行涉罪分析,其中诱因行为可以分为利益纠纷、安全事故、医患纠纷、言论不实、民族宗教和处置不当等六大类,涉及的罪名散布在刑法分则各章中;参与行为涉罪类型有三种:一是集群犯罪行为,由于缺少必要的意思联络,一般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二是一般的聚众犯罪的行为,此时有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两种情况,后一种情况有时不构成共犯;三是特殊的有组织性犯罪,此类行为多数危及到国家安全和民族统一。 第三部分,处置涉刑群体性事件的刑法立场和原则。从适用刑法时应有的态度、所需的伦理基础、应考虑的维度和应坚持的刑事政策等方面明确适用刑法规制群体性事件的审慎立场,并进一步提出适用刑法时应坚持谦抑性原则、甄别打击原则、刑法及时性原则、信息公开原则和法理情相结合等五大原则。 第四部分,群体性事件中涉罪认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从法不责众的传统法律思维方式和重刑主义倾向两个方面揭露了刑法适用在理念上的障碍,从刑事法律中相关概念缺失,相关法律规定模糊,以及我国刑法中轻刑体系的缺失等方面指出我国刑事法律存在的缺陷,并检讨实践中存在的影响司法中立、独立的民意、维稳因素,和证据缺失对司法裁判造成的负面影响。最后,建议通过正确引导破除刑法适用思维上的障碍,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现行法的缺陷,通过加强证据搜集工作、引入大陪审制度、司法公开等措施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