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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汽车已经走入了普通大众的家庭生活。随着科技的进步,汽车制造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的造价日益亲民,汽车已经走进了寻常百姓人家,同时机动车的普及给公众的生活带来的安全风险有目共睹。2009年发生在杭州的胡斌“5·7飙车案”和魏志刚“8·4交通肇事案”都是飙车行为引发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两起案件的发生积极推动了中国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立法。《刑法修正案(八)》设立危险驾驶罪,将追逐竞驶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国外经济发达、汽车普及率高的国家,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相对比较完善和规范,我国可以通过分析和借鉴来规范和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追逐竞驶,是指在公共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故意实施严重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且情节恶劣,但尚未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情形。追逐竞驶的地点范围局限于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刑法所规制的地点范围应作实质性判断,应当对行为的具体环境是不是存在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损失,以及这种可能性的概率会有多大。追逐竞驶和超速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速度只是判断危险程度的其中一个标准,并不是追逐竞驶行为的焦点,必须结合车流、道路、环境综合考虑,速度的高低和危险的程度是相对。追逐竞驶的机动车不仅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动车,还包括虽属于非机动车类别,但通过鉴定确定为机动车的情况。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发生的场所范围、主观心态;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有所交叉,但是两者在行为属性、主观心态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有着本质上区别。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是拥有能够正确判断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年龄范围在十六周岁以上;本罪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客观要件是道路交通安全,包括在公共道路的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的财产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竞相追逐的方式驾驶机动车,情节达到恶劣的程度。本罪的共犯形式主要有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胁迫犯。立法滞后导致“情节恶劣”的概念模糊、标准不一,造成司法实践和实务操作的困难,现阶段的司法认定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去把握,范围的模糊不清直接导致了争议和司法实践的滞后,建议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其次是本罪的规制范围局限于两种危险行为,立法完善应考虑扩充入罪的范围,并修正罪状描述以明确边界,除此之外,刑罚设置方面也需要作进一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