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来源 :西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ongduiyue200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公司僵局的解决提供了司法救济的办法。公司司法解散,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僵局或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法院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请求解散公司的制度。公司司法解散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司法解散包括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狭义的公司司法解散特指判决解散。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就是公司判决解散,也即狭义上的公司司法解散。本文将从狭义意义上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阐述。
   本文将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公司司法解散的定义、特征及适用要件;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法理依据和立法价值;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本文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比分析方法,找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笔者的一些完善性观点
其他文献
学位
学位
会议
学位
学位
报纸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