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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虽然与现行票据制度的要式性、设权性理论设计有不符合之处,但它适应社会现实,促进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提高经济效率,所以备受票据使用者的欢迎,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为我国票据法所承认。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空白票据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空白票据相关制度研究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成为票据领域的热点问题。目前,在世界各国票据立法及司法实践均承认空白票据并予以相对完善规定的背景下,我国票据法仅规定了欠缺票据金额和付款人的空白支票的存在,不承认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这不免显得过于保守,与空白票据使用需求日渐增多的现实不相符,也不利于与国际法律接轨,更不利于空白票据的发展。空白票据在流通中,如果持票人因某种原因,客观上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会危害是失票人的利益,为了保障票据正常运行和安全流通,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和纠纷,票据法应当对丧失的空白票据进行救济,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所以,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救济问题就成为一个重要而实际的研究课题。既然要对空白票据丧失救济进行深入的研究,首先需要以空白票据的特殊性为切入点进行分析。从票面记载来看,空白票据的特殊性表现在票据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与票据的要式性不符,但法律承认其存在。从流通转让来说,空白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欠缺仍能够进入流通领域,参与交易活动。从票据权利的行使来讲,空白票据持票人在依授权对其补充完整后,享有与普通票据完全相同的票据权利,且票据被补充完整后,其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追溯到空白票据签发时,也即必要记载事项被补充以前,在其上签名的票据关系人都要受到补充后票据的约束。本文通过对空白票据的特殊性即空白票据的界定、空白票据的属性、空白票据的补充权、空白票据的转让的分析,得出空白票据是可流通的将来生效的未完成票据。在此基础上,详细的分析了空白票据丧失后对票据救济方式的适用情况。其次,要对普通票据丧失的救济途径进行分析进而分析这些救济途径是否用于空白票据丧失。挂失止付,是我国一项历史悠久的传统商业习惯,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救济途径,我国票据法继承了这一历史传统。公示催告是日内瓦票据法系国家和地区主要采用的一种救济手段,而提起诉讼是英美票据法系国家和地区主要采用的救济途径,我国票据法在吸收、借鉴这两大法系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这两种救济途径进行了规定,所以,我国法定的票据丧失救济途径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然而,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未对空白票据丧失救济途径进行规范,实践中,空白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后,找不到救济的法律依据,致使空白票据失票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形成一种混乱的局面。本文通过对以上几种救济手段的分析,并结合空白票据的特殊性,对空白票据丧失的救济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总之,怎样对空白票据丧失进行救济以及对救济途径的规定是否完善,关系到失票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票据流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甚至金融制度的安全,所以,笔者主张我国票据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借鉴国外的票据立法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尤其是丧失票据救济途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