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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作为第一产业,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基础,是我国政府与社会长期关注的重点。由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经济得以平稳发展的基础,因此农业所植根的农村更是吸引了党和地方各级政府关注的目光。特别是建设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想的提出,更使农民的生存状况与生活环境引起了全社会更加广泛的关注,因而有关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也成了各级地方政府与专家学者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给予关注的同时,也有不少学者将焦点对准了农村残障人员的社会救助问题。因为农村残障人员作为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妥善安置事关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探索对农村残障人员救助的有效方式上倾注精力。目前,对农村残障人员的社会救助现实状况着实令人担忧,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除《残疾人保障法》之外,尚没有成文的条例对此进行特别关注,这给笔者留出了足够的思索空间和探讨余地。
笔者所在的龙井市曾出现过这样一个事件:吉林省龙井市老头沟镇村民李宝贵(化名),私自组织残障人员进行劳动,给予残障人员温饱保障,并有部分人员能够得到微薄工资,当有关人员深入李宝贵所在村调查时发现,很多残障人员都乐于接受这种“私人救助”方式。这引发了当地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不小的关注,也引起了笔者深入的思考。如何才能保障农村残障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治疗,李宝贵这种“私人救助”的手段、方式及具体实施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对我国现行的农村残障人员救助体系具有借鉴价值,都值得我们深入的探讨。
因此本文拟从这一案例出发,对我国既有的农村残障人员社会救助制度作出总体评价,并结合本案探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如何在政府的监督和主导下,发动全社会的整体合力,构筑新的、多元的农村残障人员社会救助模式。笔者结合多年的基层工作经历认为,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网络传媒与平面传媒的作用,充分利用社会的有效资源,对其实行经济上的救助,各级政府应针对残障人员的看护人出台各种便利措施,鼓励残障人员的看护人将残障人员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尽量实现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还需要构筑农村残障人员信息库,并建立一种在政府有效监督和政策支持下的,类似于集中救助站的政府组织或民间组织,鼓励民间人士、企业家或有能力的个人设立救助基金会或成立救助组织,收养或收留农村的残障人员,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与医疗保障。也可根据残障人员的自身特点,安排适当的劳动或生产技能等方面的学习,以补偿企业或个人等非政府组织在对农村残障人员救助过程中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能,弥补其在救助中出现的经济问题,使安置救助工作走上良性运行轨道,从而达到妥善安置救助残障人员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