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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作为一种新形式的言论行为,主要表现为针对各种社会现象通过网络平台表达自我见解与看法。网络言论与传统言论存在着一样属性的同时,网络言论因其途径的特殊性,又存在着不同于传统言论的特征。网络言论特征的独特性,使其相比于传统言论而言,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法益侵害性也更为广泛。加之,刑法适应性的要求,该三个方面共同决定了对网络言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由于网络不当言论存在着广泛地法益侵害性,势必会造成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及个人法益的侵害。因此,可以将网络不当言论的类型划分为三种,并根据每一种类型侵害的表现形式进行具体规制,以实现法益侵害性的最小化。通过对三种类型的规制分析,呈现出来的是我国针对网络言论犯罪的相关立法不完善与司法解释缺陷两个方面的问题。针对网络言论犯罪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第一,专属罪名的缺失。也就是说,我国现有刑法体系中针对网络言论犯罪的专属性罪名并不充足,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操作空间过大,存在着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现象;第二,主体范围规制狭窄。针对网络言论犯罪如果只规定一般犯罪主体,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犯罪主体的发展趋势;第三,处罚范围的争议。以传统言论犯罪的规制规范对网络言论犯罪予以处罚,难免会呈现出处罚范围的不适性。针对网络言论犯罪司法解释的缺陷表现在解释的不合理与认定标准的不明确。这些不足,势必会对我国在规制网络言论犯罪的司法实践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势必会增加冤假错案的机率。我国在面临网络言论犯罪规制不足时,最重要的就是针对具体缺陷寻找相应的对策。通过对网络言论犯罪的刑法规制原则阐述,以界定司法实践的自由裁量范围。在规制的界限范围内,提出弥补不足的措施,切实做到于法有据。本文正是在面对网络言论犯罪规制不足的现实情况下,以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适应性原则及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为指导思想。针对立法不完善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罪名设置需保证专属性、适度扩大处罚范围与完善犯罪主体结构的措施。针对司法解释的缺陷阐述了刑事司法活动保持谦抑性与刑事司法适用保持准确性的对策。以对策弥补网络言论犯罪的规制不足,减少甚至杜绝因规制的不足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定罪量刑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