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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村新建房屋的数量也随之攀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建房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纠纷,数量逐年增加,难度逐年增大。由于此类纠纷,涉及诉讼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责任比例不一,执行难度大,处理过程中,稍有不当,就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农村自建房建设过程中,房主与包工头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若自建房属于低层住宅时,因现有法律法规对包工头的资质禾明确规定,所以房主选择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施工,也不存在选任过失。若自建房属于高层住宅时,因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包工头需具备相应资质,所以房主应选择有资质的包工头施工,否则因承担选任过失责任。房主的定作、指示过失责任,不以高低层的划分而产生影响。房主与施工人之间法律关系可分为两种:承揽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时,参照上文处理。雇佣关系时,房主作为雇主,承担的雇主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行原则。雇佣活动期间,施工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房主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施工人造成自己损害的,房主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房主与施工人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包工头、施工人主体不适格、农村自建房不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房主与包工头、施工人的建房协议不符合规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房主与包工头、施工人之间不构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此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同案异判、异案同判,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最主要是对法律的规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只有理清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房主与施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为裁判案件提供依据,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同案异判,异案同判。针对于农村自建房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困境,提出对策与建议有,完善立法,明确责任是首选,如低层住宅时施工人的资质问题。其次,规范农村自建房市场,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安全施工意识,杜绝和预防事故的发生。最后,设立人身意外强制保险制度,推行雇主责任险,实施事故保证金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