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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自此,物业税被认为是引领我国新一轮房地产税收综合改革的核心政策。2007年1月,国税总局下发的《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将“研究物业税方案”列入2007年的工作范围。200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将物业税“空转”试点由北京、江苏、深圳等6个省市扩大到河南、安徽、福建、大连等10个省市。物业税开征的时间表已基本确定,但目前国家还未出台具体的征收细则,关于物业税改革相关问题的争论至今尚无定论。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与物业税相关制度的发展情况,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介绍了物业税“空转”试点的情况,并分析了“空转”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物业税的税制目标、模式选择以及主要税制要素设计;最后,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开征物业税应注意的问题,从而更加审慎地制定改革的现实方案,确保物业税改革的顺利推行。
笔者希望本文对物业税“空转”试点的情况总结与分析,能够使社会各界进一步认清物业税改革面临的难点,认识到我国物业税的研究仍然任重道远。此外,希望本文提出的一些理念和方法,能够对我国设立和开征物业税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为学界和业界提供一条认识物业税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