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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物质水平提高,诈骗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实有发生,让人防不胜防。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受理诈骗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诈骗数额也不断上升,给国家和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断扩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现行刑法虽然为惩治诈骗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未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仍是一个较困难的问题。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内心活动,不能被旁人所感知。不同司法者对同一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同,导致得出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不同的结论。笔者通过介绍两个实务中案例,借此引出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重要性。在区分诈骗罪与非罪,特殊诈骗罪与非罪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关键点,而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却是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文首先从理论角度介绍诈骗罪概念和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在诈骗罪构成要件中地位、界分诈骗罪与非罪的意义,以此概述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其次,从理论上、立法上、司法上三层面介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现状和存在问题。不同学者对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不同,形成不同的学说,通过几种学说比较,笔者赞成第六种不法所有说。从不同学说看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理解有重大分歧,所形成的不同学说看起来有类似性,容易使人相互混淆,刑法理论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理解没有达成共识,也将影响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我国现行立法也未规定诈骗罪是否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务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理解认定不同,导致同一案件不同处理。再次,对域外国家非法占有目的理论研究进行整理,从而为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提供理论依据,并对我国关于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工作提供借鉴。最后,笔者针对存在问题从理论上、立法上、司法上提出完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的对策建议,最终目标是为了更好的指导实践工作。通过域外国家经验介绍,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理论界需统一认识,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非法占有目的折中说,来完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理论认定;立法上增设“非法占有目的”为诈骗罪构成要件,同时采取概括方式列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几种认定情形;司法上完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司法推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