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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不断推进,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旺盛,现有的城市建设用地储备不足,无法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于是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生了大量需求。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经营性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举措无疑对推进国家城乡一体化建设、完善现有土地制度、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但是,《决定》中仅提出使用权可以直接流转,却没具体流转程序的参考标准。实践中则呈现出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及利益驱动下,隐形流转市场早已普遍存在,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流转过程中秩序混乱的现象。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构建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为权利流转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规范流转行为,实现对土地产权的平等保护,尽快建立起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除了绪论和结论外,本文共包括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流转概述。首先在理解《决定》中有关允许农村土地权利流转的政策基础上,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性质加以分析,并介绍其了理论上的流转方式,分析了当前的农地权利流转现状及制度现状,为下文展开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基础分析。目前针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很多研究都没都没有在理论层面对其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容易使研究停留于表面,得出的结论也会缺乏理论深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集体建设用地隐形流转的问题。本章对土地权利流转现象产生过程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因及出现的各种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基础分析——从社会学和经济学两个层面展开,从而为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建议。第三部分: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证考察。本章通过对安徽芜湖、江苏苏州、广东南海三个试点地区在实践中的流转经验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从而着眼于实践,为流转制度的构建及完善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推进国家城乡一体化进程。第四部分:构建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相关建议。推进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是全面推动土地改革、转变征收思维、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同权同构”的内在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面对土地市场需求的日益增长,我国现行法律却体现出滞后性,无法满足土地流转的制度需求。本章在理论界现存对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目前试点地区的流转经验及普遍存在的问题,从土地规划、登记制度的完善、流转规则体系的构建以及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三个层面入手,对流转制度的构建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