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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权属的争论由来以久,随着近两年来湖北省检察机关探索实行“两个适当分离”的改革,关于检察职能配置的争议再次成为检察理论研究的热点。本文选取“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适当分离”为题作一些具体的分析探究,力求为“两个适当分离”的顺利推行进一步夯实理论基础和探索切实可行的路径。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概括地说,分别阐述了四个方面的问题,即:为什么可以实行“适当分离”?为什么需要实行“适当分离”?国外相关职能设置的研究状况?怎样实行“适当分离”、怎样克难创新,达到两项职能相互促进的预期效果?第一部分,主要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检察权的属性及特征,论述两项职能的辩证统一关系,论证检察权的各项权能是辩证统一于法律监督权之下的、可以适当分离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二部分,主要从比较学的角度,对比分析了国外关于检察制度的相关设计和研究情况,得出对我国检察职能配置的启示。第三部分,主要从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阐述“适当分离”的必要性,重点分析了传统办案模式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以及问题的成因,分别从公正高效权威检察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强化法律监督的必然选择、检察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规范执法行为的内在要求等方面,分析论证“适当分离”是现实的必需。第四部分,主要围绕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各项职能的有机统一、相互促进,论述“适当分离“的有效途径,运用前两部分论证的结果,结合已有试点单位的经验,针对实行“适当分离”过程中已经显现或可能会出现的、诸如内部衔接脱节,办案流程梗阻,固有职能与监督职能的权责不清、难以考评,以及诉讼与监督顾此失彼、统筹协调等等需要应对的疑难问题,提出工作中应坚持的四项原则、需要建立与完善的五项工作机制和五项具体操作办法,力求在制度设计中充分体现理论的可行性构想,同时又契合实践的现实需要,既符合检察本质属性和规律性要求,又具有实践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难点在于既能总结已有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有效可行的对策,又能预见到将来可能出现的障碍阻力,事前设计防范的机制。鉴于对此部分已有的研究较少,故此为本论创新的主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