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协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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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从京津冀区域、长三角区域,到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我国各区域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区域协同发展呈现出新特点、新方面,各区域纷纷开展的环境协同立法当属其中。实践中各区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包括京津冀和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协同立法、成渝地区嘉陵江流域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协同立法、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等等。在这过程中,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协议的签署和执行有效地推动环境协同立法工作,但同样也暴露出许多理论和实践困境。如何完善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协议制度,发挥其基础性作用,是当下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制度亟待完善的方向。本文正文包括四个部分,遵循着“理论分析-实践样态-困境剖析-制度构建”的逻辑,通过层层递进的方式进行详细论述。首先,从概念、性质以及价值逻辑三方面对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协议的原理进行总结和概括。其次,选取国内有代表性的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实践进行立法协议的研究分析,包括起步最早的东三省区域、发展最为成熟的京津冀区域、长三角区域,以及协同立法样本的赤水河流域。之后,在实践样态分析基础上,对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协议进行困境检视。最后,针对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协议困境,按照协议合法性、协议内容、协议程序以及协议效力四个维度对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协议进行制度完善。本文的主要结论是:(1)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协议存在于半紧密型和紧密型环境协同立法模式中,其性质依据协议内容和协议缔约程序可划分为软法性质或规范性文件性质。(2)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协议以规范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工作为内容,以区域合作协议为本质,以完善区域环境法治和推动区域生态文明建设为目的。(3)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协议困境产生于深层诱因和外在表征两个层面,前者指地方利益冲突和法律供给缺失,后者指协议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4)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协议具有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拘束力,通过组织法机制实现协议拘束力。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协议具有间接规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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