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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自然资源禀赋不平衡、工业基础薄弱、社会开放程度低的条件下,实现了经济社会飞跃式的发展,很多学者将之称为中国模式。政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干预,政府的执政能力、行政效率决定着整个社会发展的速度与可持续性。政府作为一个组织,其职能的发挥归根结底是由其组织成员履行职责来实现的,我国特有的政治结构决定了政府官员行为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影响是直接而重大的。因此,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及其行为产生的社会福利效应进行研究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意义。本文旨在以公共选择学派倡导的“经济人”理论作为政府官员的人性假设,以成本-收益核算模式作为政府官员的行为准则。在此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方式进行了分析,阐述了行政问责对地方政府官员行为的影响以及地方政府官员行为的社会福利效应。首先,本文将“经济人”假设作为理论体系赖以建立和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分析并列出了地方政府官员的效用函数,从权、利、名三方面对作为“经济人”的政府官员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进行分析,并指出在权力不受约束的情况下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接着,本文强调了权力约束机制建设的必要性,认为解决政府官员为追求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一种权利约束制度,以制度的形式规范官员行为。接着对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建设与实践进行了概述,阐述了政府官员的成本-收益核算模式,将成本-收益方法作为政府官员的基本行为准则,认为经济人能够通过比较行为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大小,按照收益和成本的边际条件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在此基础上阐述了行政问责如何对地方政府官员成本-收益函数产生影响,进而引导政府官员行为向有利于实现公利的方向改变,实现政府官员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共容。最后,本文研究了政府官员行为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总结归纳了评价社会福利的标准,根据这些标准,并结合以往学者的研究成果,采用了收入、住房、就业、健康安全以及文化娱乐来作为衡量社会福利水平的指标。通过分析在官员“私利”与社会“公利”共容的情形下,政府官员行为对评价指标的影响阐释了其行为的福利效应,并结合哈尔滨市的具体情况对此作了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