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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险是目前投保人数最多、影响最为广泛的一种保险,我国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界定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虽由此可推知“意外”应具有的要件,但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些要件的具体内涵和判断方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了立法界和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同案异判,不利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和司法权威的树立。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案件审判情况和法官审判经验要求继续适用要件说,但须明确解释各要件的内涵及其判断标准,并以英美法系结果说蕴含的保险法原理弥补要件说对象模糊、判断困难、易被滥用的弊端,并辅之以证据与举证规则、致害原因参与度、排除道德判断等辅助性判断方法,以期对我国意外伤害保险实践提供更多指导。文章第一部分为意外伤害险中“意外”问题的基础理论,除明确意外伤害险的概念外,还指出“意外”的界定具有预防保险金诈领、保证合同双方对承保范围理解的一致性、产生争议时有法可依三项意义,但目前“意外”界定的现状在立法和理论界都十分混乱,司法实务中甚至出现了同案异判的现象,对保险法领域“意外”的研究具有迫切性。文章第二部分为“意外”判断的要件说,这是大陆法系判断“意外”的常用标准。笔者以我国保险条款所规定的“意外”之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与非疾病性为重点论述对象,以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对要件说的规定为辅助,指出要件说存在对象模糊、判断困难、易为保险人所滥用的问题,并否定将因果关系作为“意外”之要件的观点。文章第三部分为“意外”判断的原因说与结果说,这是英美法系实务界判断“意外”的标准,也是目前学术界广泛探讨的两种学说。笔者将阐释原因说与结果说的内涵,并指出二者的不足之处。虽然结果说存在不足,但采取结果说易于判断,并且符合保险法的宗旨,值得我国借鉴,可通过适用不利解释规则、考量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等方法,将要件说与结果说结合,作为判断“意外”的方法。文章第四部分为“意外”判断的辅助手段。其一,在“意外”认定案件中,注重运用病历、死亡证明等专业性证据,并由导致尸检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其二,在致损原因不明的案件中合理考量致害原因的参与度。其三,排除道德层面的判断,即严格从“意外”认定的要件出发,判断案件中的情形是否符合“意外”的认定,而不受道德因素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