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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公正合理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不仅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公正、及时地处理,维护司法权威,而且对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进行了修改,但在这次修改中未涉及地域管辖部分。我国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亟需进行修改与完善。正是基于此,笔者选此为论文的研究方向,对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进行批判性研讨,找出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弊端,在借鉴外法域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进行修改与完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概述该部分首先研究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历史沿革,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最早可追到罗马法,《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对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制度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清末时我国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真正形成了。之后研究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概念与分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立法考察该部分主要是对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立法方面具有典型性的几个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这一制度作一简要介绍,主要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地域管辖制度相关方面的立法规定。三、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该部分以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法条、司法解释为论述对象,对其进行剖析,分析其缺陷,如一般地域管辖制度的问题:“原告就被告”原则重被告轻原告,显失公平;被告所在地不易被确定。特殊地域管辖制度的问题:特殊地域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逻辑关系混乱;特殊地域管辖与协议管辖混同;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协议管辖制度的问题:明示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不明确;明示协议管辖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有限;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太窄;默示协议管辖立法存在着双轨制现象。专属管辖制度的问题: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问题;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方面的问题。四、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规定的修改该部分主要针对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若干修改建议。一般地域管辖制度方面:应该改变“原告就被告”原则兼顾原告的利益;同时应该明确被告所在地。特殊地域管辖制度方面:删除第24条、第26条至第31条等立法条文中的“被告住所地”字样;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合同履行地规则;确定侵权行为地。协议管辖制度方面:放宽明示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扩大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扩展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法院范围;建立统一的默示协意管辖制度。专属管辖的修改制度方面:不动产物权纠纷规定为专属管辖;将不动产债权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继承遗产纠纷这三类案件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