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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市场主体为增强自身竞争力在人力资源上的优化措施也愈发明显,用人单位为了控制人力成本,通常会采取裁员的方式来控制支出,但是由于劳动合同的限制,在裁员的过程中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支出,往往会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这顶“帽子”扣在劳动者的一般违纪行为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大限度的减少和规避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相关赔偿和义务。反映到司法领域,该类案件的直接裁判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即本文所称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条款,在规章制度系用人单位主导制定的大环境下,该条款作为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雇的杀手锏在实践中被频频使用,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频发,“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该条款却存在立法上的遗憾以及司法上的适用困境,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不能合理、公平地被化解。所以,本文拟通过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条款立法与司法现状的分析,发现具体的症结所在,并结合相关理论的思考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本文分为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综合论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在引言部分,用三项要点分别交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认定实证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域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为正文部分的创作打下坚实的研究基础。在正文部分,用四项要点全面深入地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进行研究和分析,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认定的理论基础。该部分主要对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和平衡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就业权的两方面理论进行思考。第二部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认定的立法现状及问题。该部分分别从全国性规范和部分地方性规范出发分析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认定的立法现状,并从中发现了立法体系不完整,倾向于程序性立法和立法过于抽象两方面问题。第三部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认定的司法现状及问题。该部分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运用对判决文书的统计分析,从司法实践考察的角度揭示了司法认定过程中规章制度效力要件的判定标准不统一;回避“严重”程度的实质性审查;对“严重”程度实质性审查的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权过大的三方面问题。第四部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认定的完善建议。该部分结合前三部分理论、现状、问题的探究,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建议,旨在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什么样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标准,即确定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第二,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需要达到什么样的严重程度方可作为解雇理由。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提出了,在立法上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章制度效力要件的司法解释,明确引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要件的建议;在司法上,审判机关应确立规章制度效力审查的基本理念,正面回应规章制度民主制定程序瑕疵的效力认定。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提出了,在立法上明确授予司法机关对“严重”程度的实质审查权并设立认定“严重”程度的基本原则;在司法上,设定司法机关认定“严重”程度的“综合多因素”衡量模式,正面回应“严重”程度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