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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扒窃案件的频发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有必要对扒窃案件中出现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确定扒窃案件相对科学的处理方式和标准,以便更好地打击扒窃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本文通过对湖南周某盗窃案进行分析,对周某盗窃中携带的刀片、扒窃的构成要件、扒窃的犯罪完成形态及扒窃致人重伤等问题进行讨论,希望对实践中处理类似扒窃案件有所助益。 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大约24000字。 第一大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分为案由、案情介绍、案件的争议焦点及理由分析三部分。案由即周某盗窃案。案情介绍,主要包括案件发生的详细经过。案件的争议焦点及理由部分,主要列举了对周某全案三项行为认定的不同意见:第一,周某为割包而随身携带的刀片如何认定。一种意见认为刀片属于凶器,周某携带刀片盗窃的行为应该属于盗窃罪罪状中的携带凶器盗窃;另一种意见认为刀片应当不属于凶器,周某的行为特征符合盗窃罪罪状中的扒窃。第二,周某割包后伸手取财未果的行为如何认定。一种意见认为,扒窃属于行为犯,不存在未遂状态,一经着手即宣告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扒窃虽然是行为犯,但存在未遂状态,周某的行为是扒窃未遂。第三,周某扒窃致人重伤行为的认定。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9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满足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因素条件,应该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大部分是结合案件对案件作出的法理分析。第一,从概念、理论、实践层面对凶器进行讨论,界定凶器的判断标准,得出案件中刀片不是凶器的结论;综合扒窃行为的界定标准,进一步得出行为人携带刀片盗窃的行为是扒窃。第二,从扒窃行为的自身性质入手,推出扒窃具有未遂形态;从传统盗窃罪的犯罪既遂标准入手,确定传统盗窃罪的既遂判断标准,结合扒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采用“失控说”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扒窃未遂。第三,分别从转化型抢劫的转化前提、主观目的要件、暴力行为要件分析,推出周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转化型抢劫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因素要件,否定周某构成抢劫罪,通过分析周某的主观方面,得出周某对他人的重伤结果存在间接故意,其行为应该评价为故意伤害。 第三大部分是本案的研究结论。综合前两大部分的争议焦点和法理分析,对本案周某的行为作出认定,即周某的行为构成扒窃未遂和间接故意伤害,最终应该以盗窃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