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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是实践中自发产生的一种行为,我国民法当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制度体系,面对不断涌现的以物抵债案件,司法审判中多采学说观之观点进行应对。目前,理论界对以物抵债外延和内涵始终没有统一意见,现有之学说纷繁复杂,但均有相应的缺陷,难以给司法裁判提供合理的依据,也阻碍了以物抵债实际功能的发挥。所以,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对以物抵债的基础概念进行梳理,分析与以物抵债相关的制度,然后对以物抵债的性质及效力做出准确之定义,最终回到实践中,给予司法裁判一定的引导。通过对以物抵债实践的观察,清偿期届满前后的以物抵债在特征和作用上具有明显的差别,所以本文在论述上将两种类型的以物抵债分开讨论,在性质和效力上也分开定义,以求对以物抵债的定义更加的准确,将其更好的类型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分析案例的方式来找出以物抵债存在的问题。通过观察所列举案件的案情和裁判结果,一方面展现了清偿期届满前后的以物抵债案件具有的不同特征,另一方面也通过对相似案例判决结果的对比,揭示了对以物抵债性质及效力认定的重要性所在。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实践中的以物抵债现象进行基本的梳理。该部分立足于我国以物抵债的实践,对以物抵债的概念进行了更为合理的定义,对以物抵债成立的条件进行了归纳。此外,通过对以物抵债实务的总结,明确了以物抵债的特征和作用,以求在性质和效力的讨论中能加以重视,扬长避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部分阐述了以物抵债契约的性质的认定。该部分将清偿期届满前后的以物抵债进行分开定义,通过清偿期届满前以物抵债与流质契约、让与担保的对比,得出了此时的以物抵债应当认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的结论。通过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与代物清偿、新债清偿的对比,得出了本阶段的以物抵债与新债清偿的理论更加相符的观点。第四部分是对于各阶段以物抵债契约效力的认定。因为非典型担保和新债清偿都是理论上概念,在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所以若想在司法实践中实际运用,必须结合这两种概念的学说观点和我国以物抵债的实践,对其应有之各项效力进行详细的总结。第五部分是对以物抵债实际履行中存在的其他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及提出应对方法。该部分提出的三个问题,均来自于有关以物抵债履行中的实例,而且也具有新颖性。通过运用前文中对以物抵债性质和效力的论述,得出了较为合理之应对方式。在应对的提出上也突出了笔者的想法,以期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其他问题起到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