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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镇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在此过程中,资源利用效率、生产效率和人们的生活质量都得到了显著提高。然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尤其是空气污染问题异常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超过环境容量,已经成为我国最严重的环境问题,制约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给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带来了巨大的健康成本,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空气污染的治理刻不容缓。在此背景下,研究空气污染对我国居民的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不仅能够更好的帮助我们认识到空气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还能对居民为治理空气污染的意愿支付进行测度,为治理空气污染征收环境税提供一定的建议,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基于CGSS 2015全国问卷调查数据,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来衡量空气污染程度,对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匹配省级环境污染数据和中国综合社会调查个人幸福感数据,利用有序Logistic模型估计空气污染对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幸福感方程式。再根据生活满意度评价法(LSA)对空气污染进行幸福定价,分析减少1单位的空气污染居民的意愿支付情况,最后对不同特质的居民进行特质性分析,研究不同特质居民的意愿支付情况。研究结果表示:我国空气污染情况较为严重,利用空气质量指数AQI衡量空气污染具有更具有代表性。空气质量指数的降低会显著提高居民的主观幸福感,也就是说随着空气污染程度提高,居民个人幸福感显著下降,且具有稳健性;而家庭人均年收入对居民的主观幸福感有着显著的正影响。通过生活满意度评价法(LSA)估算出,总体上,居民为降低1单位的所意愿支付金额为1550.38元,占家庭人均年收入的4.82%。同国外类似的研究进行比较,发现尽管欧美国家的居民为治理空气污染的意愿支付总额比我国居民的意愿支付总额略高,但是我国居民的意愿支付总额占收入的比例要高于欧美居民。根据不同特质的群体对空气污染的敏感程度存在差别,对样本进行分层。不同健康状况的居民,他们的意愿支付水平与自身的健康状况相关,健康状况越好的居民,他们的意愿支付的货币总额越高,而意愿支付占收入的比例随着健康程度的增加而降低。不同地区的居民的意愿支付随着地区空气污染的严重程度增加而增加,华北地区的空气污染较为严重,其意愿支付的金额和意愿支付占收入的比例都是相对较高的,华南地区的空气质量较好,居民的意愿支付金额和其占收入的比例都是相对较低的。对于城乡居民而言,城市居民的意愿支付远高于农村居民的意愿支付,主要是因为城市居民收到空气污染的影响较大,而农村居民受到空气污染的影响较小,再加上城市居民的收入普遍高于农村居民,所以城市居民的意愿支付远高于农村居民的意愿支付。不同的收入水平也会影响居民的意愿支付,通过研究发现,家庭人均年收入水平越高,居民的意愿支付水平也就越高,呈正相关关系,意愿支付在居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与家庭人均年收入的对数呈现正相关关系,说明高收入者愿意花更多的钱为治理空气污染而付费。通过研究我们发现,近年来我国空气污染情况越来越严重,居民逐渐认识到空气污染的危害,自身的环保意识不断加强。居民对于空气污染治理的意愿支付水平在不断的提升,虽然目前意愿的支付金额还远低于西方一些国家,但是意愿支付占收入的百分比已经接近甚至高于某些西方国家。其次,我们发现,不同特质的居民他们对空气污染的敏感程度不一致,因而对他们的幸福感影响也具有差异性,所以在今后的空气污染治理中要考虑空气污染的异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