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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和速度,也使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更加普遍和复杂,现有的著作权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本文首先阐释了一些基本概念,比较了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不同,对网络作品进行了界定,并介绍了网页、在线交互式作品、数据库等特殊的网络作品,然后阐述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概念和特征。接着介绍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应当吸取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对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间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的网络链接和网络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本文区分了不同类型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接着本文从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者两个不同主体论述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严格责任和网络中介服务者的过错责任,同时认为对网络中介服务者“明知”和“应知”的判断确定应适用“红旗标准”。另外,从民事救济角度介绍了三种法律救济方式并着重对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给出了作者认为可行的确定标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其中第五十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笔者认为这一规则过于灵活和不确定,不适合解决复杂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需要。故笔者建议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地法,然后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无法确定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考虑适用ISP所在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