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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罪状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空白罪状的存在,无疑是因为它具备刑事立法上多重功能的结果。理论界对空白罪状的研究已有部分成果,但是研究尚不够充分。在我国刑法典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之后,空白罪状的存在具有诸多的不合理性,就与原则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因此,对空白罪状的研究和完善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出发,在分析空白罪状的概念及其功能之后,对空白罪状进行原则之下的具体考量。
研究空白罪状首先应明确空白罪状的概念和功能。在厘清空白罪状的诸多概念之后对其进行归类和总结,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对其作出定义。空白罪状具有开放性的刑法功能,因此必须与开放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和区别,以求得对二者的清晰认识。空白罪状存在的范围十分广泛,需要对其涉及的罪名和条款进行具体罗列,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类的划分,以便更进一步了解空白罪状的内部层次体系。另外空白罪状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乃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必然之需要。因而其具备重要的法律功能,其在保持刑法规范的稳定性、包容性、严谨性和开放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空白罪状存在的不合理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来考问空白罪状的合理性,无疑是一个贯彻罪刑法定最为简捷的方法。并且这种方法在刑法的原则意义上讲也具有应然之义。因此,该部分将罪刑法定原则的两个侧面逐一与空白罪状进行考量。罪刑法定原则分为两个侧面正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具体体现,也是当前法治贯彻的两个侧面,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具备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是符合法治发展的需要的。空白罪状要与罪刑法定原则保持一致,要将罪刑法定原则落到实处,就必须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两个侧面相适应。文章以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的具体要求来衡量空白罪状与刑法的和谐性,也自然具有合理性。
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冲突需要立足与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具体要求探讨其解决路径。首先,可以从法律主义要求出发去解决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冲突。其次,可以从禁止溯及既往要求出发去解决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冲突。这两个方面的解决路径并不相同,其解决的出发点是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两个要求的冲突之所在。
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的冲突需要立足与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的具体要求探讨其解决路径。认清实质侧面的具体要求,从而对空白罪状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进行完善,使之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相符。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的冲突解决路径也是根据明确性要求和禁止处罚不当罚要求来探讨的。通过对空白罪状与这两个要求的冲突分析,并以此为出发点,对空白罪状进行完善,使空白罪状进一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的要求。
空白罪状的研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文章对空白罪状的研究得出了一些历史启示并对空白罪状的未来趋势进行了展望。前者是对空白罪状立法以来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的冲突的概述,并在此之上得出如何去建构空白罪状的启示。后者是对研究空白罪状的核心内容进行总结,得出对空白罪状进行规范和完善是是刑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其问题的解决不仅要立足于原则的规定,而且还要着眼于其自身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