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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诉讼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专门性问题,对于这些专门性问题仅仅凭借法官和当事人的知识无法得到解决,而这些专门性问题的解决对案件的裁判却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解决这些专门性问题同时也为了帮助法官和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更具有实质意义的质证,我国最高法院在2002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中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理论的介绍。在该部分中介绍了专家辅助人的概念、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和专家证人的区别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意义。专家辅助人对行业惯例、规则及科学原理的解释、说明满足了审判实践的现实需要。同时专家辅助人可以在法庭上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保障了当事人质证权的实现。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同于专家证人和鉴定人。第二部分是对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和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的介绍。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一直以来的鉴定制度。专家证人的选任、专家证言的采信规则、专家证据的庭前交换规则及专家证言在庭审中接受双方律师的交叉询问等共同构成了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对抗性诉讼文化的产物,其有完整的体系和内在的严密逻辑。该制度对于鉴定结论的开示和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尤其值得我国借鉴。同时该部分也介绍了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该制度融合了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其在技术顾问人员的选任及技术顾问对鉴定程序的监督方面值得我国借鉴。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我国现行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太过简略,不利于审判实践的操作。各地法院在审判具体的案件中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本部分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参加质证的程序等方面对专家辅助人制度予以分析。第四部分是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及对专家证人制度和技术顾问制度的借鉴上,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参加质证的程序予以具体的规定。为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我国应建立完善的交叉询问制度,同时增加专家辅助人的职能即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予以监督。现行制度下专家辅助人只能根据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如果专家辅助人能作为专业人士对鉴定活动予以监督,则可大大提高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也更有利于专家辅助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专家辅助人可通过当事人聘任或者法院委托两种方式确定。虽然专家辅助人是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但其仍应首先保证对法庭的诚信义务。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是法官判案的重要参考,法官应将其采纳专家意见或者鉴定结论的心证过程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