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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年底,国家电网公司党组会议上正式提出发展“特高压”输电技术,建设以“特高压”电网为核心的新国家电网的战略构想——投资4060亿元,用15年时间将分散在东北、华北、西北、华中、华东的电网联成一片,从而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这一建设构想出台伊始就遭到了一大批电力专家的反对,但就在一片反对声中,特高压建设却丝毫没有放慢脚步,这一事件不能不引人深思。 本文试图从“特高压”上马始末,深入剖析其决策过程,从法律角度揭示其决策过程的一些不科学、不民主的方面,并在深入分析其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今后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法律机制改革的方向,从而使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全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介绍“特高压”事件的始末,揭示该事件所暴露出的我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存在的诸多弊端,从而提炼出本文的主题,即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完善。 第二部分:从经济民主的角度分析“特高压”事件的决策过程,指出其未能体现经济民主的方面。首先,“特高压”没有举行听证,就由国家有关部门给予了审批。“特高压”这一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大型建设项目,应该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不利于民主的实现,未能体现经济民主。其次,“特高压”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一可能对生态环境、人类生存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在实际决策中却跳过了这一环节,忽视了该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对公众环境利益的影响。 第三部分:相关对策和建议。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在“特高压”这一建设项目决策中存在的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首先,建立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分别从建立和完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组织;建立和健全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的专家咨询机制;确立和巩固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的听证制度;建立和固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程序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其次,在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中巩固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并对公众参与进行制度设计。最后,建立和完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和约束政府决策者,通过对行使决策权带来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以此约束决策者慎重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