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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民事诉讼上的自认,又称裁判上的自认、正式或要式的自认,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表示承认或视为表示承认。由于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承认或者认可,因此,自认一旦发生就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作用。同时,法官对自认的事实真伪也不得进行审查,必须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这也是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一种限制。正是由于具有上述作用,自认规则的存在能够推进诉讼进程、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的公正。大陆法学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诉讼模式的不同,对自认规则的规定也存在差异。我国民事诉讼中虽然对自认规则有所规定,但是从目前的立法来看,我国对自认的规定过于粗糙,有些理论问题的规定也不详细。对自认规定的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自认规则的理解以及应用存在困难。因此,本文针对目前我国自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自认规则的完善提供理论上的依据。第一部分是自认规则的概述。由于自认是构成自认规则的前提,因此,在该部分首先对自认进行介绍。自认的历史渊源在西方出现于罗马时期,而在我国则出现于西周时期。而自认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纵观两大法系国家,主要是辩论主义、诚实信用和诉讼经济与效率。通过两大法系国家自认规则的概述,对自认规则进行初步概述。第二部分是自认规则的理论争议。由于各国对自认规则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对于自认规则在理论上的争议。对自认的界定是构成自认规则的基础。在该部分,对于自认的性质、效力、构成要件、自认的撤销与追复等都进行详细论述。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自认规则构建的问题。在该部分,将从理论和立法两方面对我国自认规则的构建进行讨论,以期为我国为了民事诉讼立法中自认规则的构建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