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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行业协会作为经营者的联合组织,逐步成为参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一方面,行业协会为了防止恶性竞争,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有效地促进和维护本行业的有序竞争;另一方面,正因为行业协会代表的是特定的行业利益,而行业利益并不总是与全社会的整体利益保持一致,在发生利益冲突时行业协会可能还会起到限制市场竞争的负面作用。因此,人们常常将行业协会比作是市场竞争活动中的一把“双刃剑”。2007年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首次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作了规定,意义重大。然而,从《反垄断法》仅有的三条规定不难看出,这只是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尚无法解决现实案件中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还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为此,笔者专门以“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为研究对象:在第一章中,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等。在第二章中,主要探讨了行业协会的概念、特征、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业协会的范围,以及行业协会与市场竞争的关系和其必然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因。在第三章中,主要分析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具体表现形式,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在第四章中,主要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并对其进行了比较,由此提出我国可予以借鉴的做法。在第五章中,主要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前三章的分析,提出补充和完善的建议。第六章是对本文的简要总结。